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审批规范
一、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二、审批时限:当场审批。
三、审批权限:
(一)按照"谁建审、谁监督" 原则确定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的公安消防机构;
(二)单位内部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一律由负责日常消防监督的消防机构负责。
四、申办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4)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