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合院设计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向28天内提交。总体进度计划报总监办审查,业主审批。
(2)各阶段性进度计划应在该阶段开始前提交,年度进度计划由总监办审批,报业主备案,月(季)度进度计划由驻地办审批,报总监办审批,报业主备案。
(3)关键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开工前14天提交,由总监办审批报业主备案。如果不具备开工条件,应向业主报告,业主针对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努力解决。
(4)在不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总监办可通知承包人调整分项工程开工顺序并按上述规定报批。
(5)进度计划的审查内容:
①四合院设计施工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②四合院设计施工施工准备的可靠性;
③四合院设计施工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