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古建筑装修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式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古建筑装修施工建设中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认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古建筑装修施工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