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建筑装修设计中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
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6)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2、工程验收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3、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9、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1)属于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
(2)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3)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
(4)有其它重大问题的。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验收部门。